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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完整、系统地收藏、保存我市的地方文献资料,传承地方文化,积极发挥地方史料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更好地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24条、第26条和《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30条,结合全市地方文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呈缴本是遵义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文献资料等,编撰、绘制、印刷的内部文献资料等。
(一)单位呈缴范围包括:
1.史志:包括各地方党史资料、组织史资料、党史大事记、各地地方志、各行业志、部门志、地名志、文史资料、地情资料和地方人物传记等;
2.正式出版和内部发行的图书(教材)、报纸、杂志等;
3.汇编成册的不属于保密性质的会议文献(包括各学科专业论文);
4.汇编成册的国民经济资料以及各行业年报资料;
5.文学艺术作品;
6.对外交流资料;
7.国家级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资料;
8.其他有关文献资料。
(二)个人呈缴范围包括:
遵义籍(或寓居遵义)人士的各种著作、史料、家谱、族谱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呈缴本接收单位是遵义市图书馆。
第四条 呈缴时间、数量:各类文献资料出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出版单位或个人直接将成品一至三册(份)缴送遵义市图书馆。
第五条 呈缴方式:可采取法定呈缴、自愿呈缴相结合的方式。本市国有单位为出版者或责任人的文献资料,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呈缴;非国有单位及个人责任者的文献资料鼓励自愿呈缴。
第六条 呈缴本接收单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呈缴文献,并向呈缴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收藏凭证;
(二)负责呈缴文献分编加工并编制目录,不定期向公众公布;
(三)负责呈缴文献的保存和防护工作;
(四)有保护著者版权的责任和义务;
(五)有责任推荐呈缴文献参与数字化工程,并尊重文献所有者的意愿合理使用数字化成品。
第七条 呈缴者对所呈缴的文献资料有优先使用权,有遭受利益侵害(商业用途)后的追究权。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确保所呈缴文献的内容健康向上、无版权纠纷等。
第八条 各县(区、市)公共图书馆可参照本制度进行所在地地方文献的收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遵义市文化旅游局。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市文化局《关于建立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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